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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及调运检疫管理的通知

 

各公司、厂(场)、站、经营业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和鲁农保字[ 1992]9号、[1993]14号、鲁植保[200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及调运等环节的检疫管理工作,控制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等植物(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秆、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含个体、私营企业、公司下设网点,下同),依照本通知精神实行申报检疫登记和报检制度。

  二、凡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在依法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向县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植物检疫登记,填写《农作物种苗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附件 1),由县植物检疫机关审批核发《植物检疫登记证》,对未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的单位,不予办理一切检疫手续。凭《种子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植物检疫登记证》经营农作物种子。

  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确定一至二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输植物检疫事宜,报检员要由政治思想觉悟高、法制观念强、有一下专业知识的同志担任。由单位推荐,经检疫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报检员证》。停止种子生产、经营的,要交回有关证件。

  四、报检员的主要职责是:

  •  报告种子生产、经营计划;

  •  申报种子产地检疫;

  •  输种子调出、调入检疫手续;

  •  申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  负责本单位有关植物检疫措施的落实和报告遵法守法的情况。

  五、凡在我县建立种苗生产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地公司),在建立基地前应首先向县植物检疫机关登记注册,并申报、填写《种子生产基地植物检疫申请表》(附件 2)。

  有特殊原因,因临时设立种苗生产基地的,应在播种前及时向县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登记、注册。

  六、植物检疫机关在接到《种子生产基地植物检疫申请表》后,结合相应作物有关疫情的历史分布资料,在作物的前一生长季节,进行实地调查,证明该基地确实无检疫性病虫后,方可发给《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

  七、为确保种苗生产基地生产安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种子生产基地植物检疫证明》后,不得引进未经检疫的种子进行生产。

  八、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种苗生产过程中,报检员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附件 3),同时按规定交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关应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九、经营单位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贮种苗。当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超过有效期限时,检疫机关应及时对该批种苗进行核查;需要调出时,须实施调运检疫,并按规定收取调运检疫费。

  十、经营单位调入种苗时,调入前应事先申请检疫机关对调入种苗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并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入单位应将具体的检疫要求列入供货合同或协议。否则,视为私自引种。

  经营单位收到货后,应及时将调入种苗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交至县植物检疫机关。县植物检疫机关须查验证书,必要时对调入的种苗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按照调运检疫程序,依法追究责任,并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处理。

  当调入的种苗再度调出时,须重新实施调运检疫,并按规定收取调运检疫费。

  十二、经营单位需调出种苗时,经营单位应于货物起运前 15天向县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填写《调运检疫申请单》(附件4),并提供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十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人),经营的每批种子都应有检疫手续。凭调入地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在我县销售从外地调入的种苗;凭县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销售在我县收贮的种苗。

  十四、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人)须将所经营种苗的进、出情况(包括销售和库存)认真做好记录,填好调出、入记录表(附件 5、6),留本单位备查;填好《植物检疫月报表》(附件7),报县植物检疫机关。

  十五、县植物检疫机关要对登记注册的种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人)的遵法守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专项档案(内容包括:月报表、调出《植物检疫证书》副本和《调运检疫申报表》、调入《植物检疫证书》正本等单证及检查处理结果等),认真审核月报表。定期召开报检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检疫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六、凡在我县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本通知办理检疫手续的,对生产者生产的种子不予实施产地检疫,经营单位不得收贮,对经营者经营的种子依法查封。

  十七、对模范遵守植物检疫法规,积极配合检疫机关工作的单位和报检员,由我局给予发彰奖励,对违犯植物检疫法规的,

  由检疫机关依法查处,并吊销《植物检疫登记证》和《报检员证》,限期整顿,经整顿检疫机关认为合格的,重新发给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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