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农业局
夏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夏农字[ 2002]4号
关于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站、基层供销社及各农药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农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农药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夏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夏政办发[ 2001]27号)及德州市农业局、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农字[2001]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时间:自即日起至 2002年3月15日。
二、经营农药必须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农业局负责夏津县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核,并报市农业局审查合格后,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该证到县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农药经营活动。
四、农药经营必须“一点一证一照”,证照不得转让或出租。
五、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积极配合县农业局进行现场考核并按要求参加培训。
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农业局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资格)证》的,可持原证到县农业局补办有关手续后,换领新证。
七、不符合办证条件或 3月15日前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手续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农业局、工商局予以取缔,并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已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办法》或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 3264018
夏津县农业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