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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农药经营工作的

通 知

 

各农药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二○○四年全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标,根据上级要求,现就农药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业务学习。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农药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熟悉有关法规,并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在经营过程中,应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为此,农药经营人员要加强有关法律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自觉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今后,将择时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试,对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取消其农药经营资格。

  二、严格执行高毒农药禁限用规定,提高农业无公害生产水平。 根据农业部第 194号、199号、322号令的规定,六六六、杀虫脒、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等18种高毒农药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自2004年1月1日起,撤消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复配产品的登记证, 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对上述高毒农药禁限用规定,各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并向周围群众广泛宣传。自6月30日后,擅自经营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复配产品的,一律按经营假农药进行处理。

  三、认真遵守杀鼠剂定点经营制度。 根据上级规定,实行杀鼠剂经营定点核准制度。目前,全县 35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已核准完毕。今后,凡《农药经营许可证》未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的,一律不得经营杀鼠剂。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四、自觉抵制标签不合格产品。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农业行业标准: NY608-2002)规定,农药标签必须标注产品的名称、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剂量、使用方法、净含量、产品质量保证期、毒性标志、注意事项、贮藏和运输方法、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且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对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的,将作为治理重点。

  五、提高用药指导水平,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经营人员应自觉履行用药指导义务,向群众正确推荐农药品种,详细讲解科学用药知识,防止因未指导或指导不当引发药害事故。尤其对除草剂如 2.4- D丁酯等,应向群众反复讲明适用作物、敏感作物以及施药环境要求、用药方法等关键技术环节,避免在玉米田施用时因药液漂移造成棉田大面积发生药害。

  六、增强打假意识,及时举报违法线索,协助执法机关查处大案要案。 对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执法机关反映,共同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举报电话: 3264018。

  各农药经营单位应本着对农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查摆问题,自我整改,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夏津县农药监督管理站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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