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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主办人员办案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质量和效率,树立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办理实行主办人员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案件主办人员办理案件时,应遵守《夏津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员应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权限。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案件的立案申请、调查取证及调查报告;

  2、负责案件相关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3、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4、负责案件的结案及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条 实行主办人员错案追究制度,按《夏津县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错案主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夏津县农业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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