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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须知
一、办理机构: 夏津县植保站 二、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三、检疫范围 (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 (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二)、下列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当进行产地检疫: 1、用于试验、示范、推广、销售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2、需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调运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四、农作物种苗产地检疫程序 1、申报检疫 ①种苗生产单位新建繁育基地,在选址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②种苗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地块后,报检员填写《产地检疫申报单》,领取《植物检疫登记证》,并交纳产地检疫费。 ③按《种苗产地检疫规程》落实防范措施。 2、检疫调查: ①检疫机构依据《产地检疫申报单》、《产地检疫操作规程》进行田间调查。 ②调查怀疑有检疫对象的,带回室内检疫签定。 3、检疫签证: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4、种苗收贮: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贮种苗。 5、种苗销售: ①凭当地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在当地 (本县)销售。 ②将销售情况做为记录,并按要求填报《植物检疫月报表》。 ③需要调出时,须实施调运检疫。 五、农作物种苗调运检疫程序 1、申办检疫要求: ①调入单位须事先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检疫要求书》。 ②调入单位将检疫要求通知供货单位。 2、申请检疫: ①供货单位于起运前 15天,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 ②填写《调运检疫申请单》,提供调入地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3、室内检验: ①按有关规程抽样检验。 ②填写《室内植物检疫检验登记表》和《植物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 4、检疫签证: ①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②凭《植物检疫检验结果通知单》签发。 5、承运种苗: ①承运单位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 ②将《植物检疫证书》随货一并交货主。 6、复检: ①调入单位收到货后,及时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交调入地检疫机构查验,必要时复检。 ②检疫机构复检,发现问题按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处理。 ③调入的种苗再次调出时,须重新申请调运检疫,并按规定交纳调运检疫费。 7、种苗销售: ①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人)凭调入地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在当地(县级)销售从外地调入的种苗。 ②将经营种苗的进出情况 (包括销售和库存)做为记录。填好调出、入记录表备案。 ③填写《植物检疫月报表》,报当地检疫机构。 六、其它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同办理农作物种苗调运检疫程序 七、办理时限: 1、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2、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随到随办。 八、收费依据及 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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