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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知识 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 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标签一般有浅蓝、浅红、白色三种,浅蓝为原种标签;浅红为亲本种子的标签;白色为生产用种。生产用种也可使用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 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标注内容和要求如下: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2.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3.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4.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5.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6.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 :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7.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8.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9.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 "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 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夏津县农业局执法大队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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