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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夏政办发(2004)72号文件

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搞好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组织形势上,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合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必须逐级申报市、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省、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报认定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我县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总资产100万元以上,

  2、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合机制。

  4、企业效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保险,不亏损。

  5、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产销率在95%以上,银行信用较好(省级龙头企业信用等级AAA级,市级龙头企业信用等级AA级,县级龙头企业信用等级A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是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

  第七条  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通过媒体发布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申报农业龙头企业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符合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三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夏津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  取得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报(表式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经认定取得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

  1、可优先享受银行信贷,每年流动资金50-100万元。

  2、每年从农发资金中解决1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土地优先审批。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重点保护企业待遇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定期对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考核。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夏津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进行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junxin、lili、ch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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